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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中][小] 2021-10-30    浏览次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处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省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人和律师办理投诉的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事务所律师及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公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投诉。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律师事务所和被投诉的律师。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投诉人向被投诉律师所在地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律师协会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调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和纠正本所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解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和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惩教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或者对律师涉嫌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给予行政处罚的投诉,由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城市划分为区。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姓名、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事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补救措施。

(二)属于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告知投诉人移送目的地。

(三)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理由。

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为投诉处理部门。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通知投诉人改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时限。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的移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投诉人对律师协会调查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

第九条所涉诉状的执业地点发生在被申请人原执业地的,由原执业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现任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 投诉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管理法律法规;

(二)投诉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

(三)投诉已被律师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正在处理中;

(四)除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证据清楚且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外,投诉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补充投诉材料;

(五)投诉已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实有错误,再次投诉;

(六)投诉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可接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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