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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的形式和分类有哪些?

文字:[大][中][小] 2024-12-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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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都是根据相应的证据作出判决。没有证据,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证据环节是法院审理此案的关键。那么,证据调查的形式和分类是如何界定的呢?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证据调查形式

(一)向当事人调查取证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就要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契约、信件、信件、鉴定书、医疗证明等证据,也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处理。调查。

律师在向委托人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对案件的描述往往带有偏见,导致律师难以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律师在向委托人收集证据时,不仅要向委托人解释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而且要求其提供一切对他有利或不利的信息。案件要如实反映事实,通过当事人的叙述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证据。

(二)调查、收集证人证据

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提供支持和配合。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专门介绍信,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告知证人应当如实举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向他解释作伪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证人可以自己撰写证言内容。见证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并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有关单位撰写的证人证言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律师应该调查所有了解案件的人并准备调查记录。向有关单位收集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文件和相关标准等证据。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和理由。

(三)审查案卷材料

法院未能送达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的,被告委托的律师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到法院查阅案卷,复印必要的案卷材料。原告律师还应主动联系法院,及时查阅卷宗,了解并复制被告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向委托人补充必要的新证据,以便法院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律师审查的主要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法庭调查或者鉴定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当核实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主要观点。在核实事实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主张,掌握足以影响实质性判断的最基本事实。要了解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之间的差距,并注意对方多次陈述的事实是否一致。对案卷材料中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是审查案卷最关键的环节。 “以事实为依据”最终是“以证据证明事实”。因此,律师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双方当事人所依赖的判决书所使用的证据进行筛选,注意辨别真伪,寻找矛盾证据,区分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了解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对方的情况,从而确保知己知彼。研究相关法律,就是研究对方所援引的法律是否正确以及本案适用哪些法律。仔细审查法院的调查结论和相关材料,看是否存在倾向或违法行为。

2. 证据的分类

(一)书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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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物体或文字形式的物理证据。物证是指犯罪中使用或者与犯罪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及相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者痕迹,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指文件或者其他书面材料。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例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间的信件往来;腐败犯罪分子篡改的文件、账簿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性,仅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必须妥善保存,以保持其原始形式。无法保持原件或者物证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存。

(二)证人证言

陈述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人员作出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即任何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专业证据调查,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如实陈述其所了解的真实情况广州专业调查公司,不得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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