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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事务所:刑事证据收集对我国刑事证据

文字:[大][中][小] 2022-11-09    浏览次数:    

广州侦探事务所:周乃文律师,东莞律师事务所排名,目前在广东南天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司法运作经验。诚实守信,勤奋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负责办案,精益求精,业务能力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东莞调查取证事务所,善于沟通协调

周乃文律师,东莞律师事务所排名,目前在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和司法运作经验。诚实守信,勤奋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基础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委托,忠于他人,不畏艰难险阻,奋勇拼搏,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我不敢保证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保证尽我所能办好案件!

收集犯罪证据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没有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不能进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公安、检察、法律三个机关均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传输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取证是公安、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获取、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的活动。侦查人员、检察官、审判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引诱、严禁以欺骗手段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要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具备客观、充分举证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招募协助调查。

广义上讲,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收集证据外,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时也可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在自诉案件中,法律要求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要主动及时;第三,要客观全面;四是依靠群众,运用科技手段。第五,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存。*任何了解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身心障碍者或年幼者,不能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证人。公安、司法机关要切实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根据经核实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与审查和判断证据密切相关,但又存在差异。审查证据是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使用证据确定案件的是非曲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深入过程。在诉讼的每个阶段,证据用于确定案件事实,通过一系列程序,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越来越符合事实,最终符合法律的证明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而且证据确实充分。此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整体上形成了严密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在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本案所依据的所有证据均须经法院核实调查。二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刑事证据收集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思考,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量刑;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处刑罚。三是定罪证据不足;嫌疑人;应按无罪处理。

对我国刑事取证规则的思考

刑事取证规则是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取证活动的规范。

刑事证据规则包括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审查判断规则和适用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和适用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刑事取证规则的不完备和不完善,将直接影响到所收集证据的取证能力,从而对审判乃至诉讼的效率产生不利影响。目前,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侦查阶段收集的刑事证据几乎无一例外地进入审判程序。这种现状与我国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对刑事取证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1996年修改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该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也有收集犯罪证据的规定。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999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要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除特殊情况外,均具备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可聘请其协助调查。; 第九章侦查还载有刑事取证规则。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取证的规定。

至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有取证、使用证据的规定,范崇义主编的一本书在前面已有论述。该书在《关于完善证据制度的建议》中指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是将一些经过司法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重要常态经验升级为证据规则。 . 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认证活动。书中提出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保证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以及从未怀疑的犯罪等,可以说,这是我国诉讼法界研究和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开端。此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研究发展迅速,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提出了许多建议,并取得了可观的理论成果。

理论界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这些限制其举证能力的非法证据法律法规,就是所谓的证据排除规则。;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证据是否应当予以否定或者何种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规则。;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排除证据效力,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从上述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方法禁止和证据禁止,即重点是排除。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关于如何收集证据的指南,是权威性规范。那么,是否可以说禁止使用非法的方法和手段就可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虽然明确了禁止的方法和手段,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侦查人员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由于权利;应该做什么; 没有详细的规定,调查人员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可循,收集活动仍处于非法治理状态。即使不发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后果,也难以保证所收集证据的证明能力。东莞侦探事务所另外东莞证据调查公司,如果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权,笔者认为刑事取证规则的完善更是如此。这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事后救济,是一种间接保证;而刑事取证规则是一种前置救济——它可以避免直接侵犯人权,是一种直接的保障。可见,如果以学者的研究成果为蓝本,只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那么证据收集仍然不会规范,并且难以保证审查、申请,甚至诉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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