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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5-06-10 09:07:09 点击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的相关条款,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实施细则。

男女双方若选择结婚、离婚或复婚,均需亲自前往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对应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唯有如此,方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些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程序的婚姻当事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着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职责,主要负责对该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各部门与各单位需承担协助职责,确保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需对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监督,同时,应如实为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严禁以任何理由进行限制或延迟。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城市地区由街道办事处或未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地区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于那些距离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较远、交通条件不佳的县级以上厂矿、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若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婚姻登记事宜。县级

、市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需秉持便利民众的宗旨,设定婚姻登记的具体时间,同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开。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构有权设置专门的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乡镇的婚姻登记员多由民政助理员来担任。

婚姻登记员需接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事务。

第八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掌握《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政策,熟悉业务;

(二)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坚守原则立场,积极维护并保障合法婚姻权益,勇于与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四)热情接待申请婚姻登记和咨询的人员,认真办理婚姻登记;

(五)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第九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婚姻登记员证书,均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制作。这些证书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官方印章,然后交付给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使用。值得注意的是,《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在证书与照片的接缝处必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的章(即钢印),只有加盖了这一章,证书方为合法有效。

婚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手续时,将颁发《夫妻关系证明书》与《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并且依照规定对婚姻登记费用进行收取。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婚姻证书的制作成本、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费用,以及婚姻登记工作的其他相关开销。

第三章结婚和复婚登记

广州婚姻网__ 广东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欲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结婚申请书。若双方中有人不识字,可请他人代笔,并由申请人亲自签署姓名或留下指纹。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以下证件:

本人持有居民身份证,在尚未普及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则需出示户口簿或相应的户籍证明。

本人需提供由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对于非本地居民,需出示其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曾经历过婚姻广州专业侦探公司,并在申请再婚时,还需携带相应的离婚证明文件。

申请结婚的双方需提供近期拍摄的二寸双人合照一张,以及大一寸的单人半身正面无帽照片两张。

现役军人若欲申请结婚登记,需携带由其所在部队团级或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前往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军人驻军地点或任一方父母的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对于超期服役的战士以及志愿兵,在探亲期间若因时间紧迫无法返回部队开具证明,则可持当地县级、市级或市辖区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后,将予以登记,并向其颁发《结婚证》,该登记日期即视为结婚日期。对于获准再婚登记的申请人,应收回其离婚证明,或在其离婚证明的显著位置标注再婚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对象,随后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并将证件归还给当事人。

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结婚条件,但在获取所需证件过程中受到单位或他人干预而无法取得时,登记机关在核实情况后,应将具体情况记录在结婚申请表的“证件提供情况”一栏,并依照既定程序,依法为当事人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规定,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不得结婚,且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广州婚姻网,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离婚之后,若男女双方均愿意重新建立夫妻关系,需一同前往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复婚的申请。婚姻登记部门将依照结婚登记的相关流程进行处理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你了解多少?,向双方颁发《结婚证》,同时收回《离婚证》,并在结婚申请表上明确标注“恢复结婚”字样,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若之前未办理《结婚证》而选择同居生活,现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依照结婚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在颁发证书时注明补办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四章离婚登记

若男女双方自愿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且就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配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需亲自前往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提交离婚申请书。在申请过程中,需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文件,以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相关证件。

现役军人若欲提出离婚申请,需出示《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确认文件》,同时提供其所在部队团级或以上政治部门的官方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在核实情况真实无误后,若确认符合《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相关条款,应立即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同时,应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确保办理过程迅速高效,不得拖延。

对于那些在获得《结婚证》之后尚未开始共同生活,却希望终止夫妻关系的,应依照离婚登记的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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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一方提出离婚的;

(二)若男女双方均有意结束婚姻关系,但在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未取得《结婚证》而非法同居的。

第五章婚姻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部门需构建完善的婚姻档案管理体系,对婚姻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存,并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记录。若婚姻登记部门在档案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则应由其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民政局负责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那些丢失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若他们有合理的理由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比如证明夫妻关系或证明已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他们应当携带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该机关将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查,一旦确认当事人确实曾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即可

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可以依据婚姻档案,向需查询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提供当事人依法完成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或复婚)的相关证明。

第六章违法处理

婚姻当事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若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登记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则应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将通知副本抄送至当事人的相关单位和上级政府部门。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伪造或变造婚姻证件的行为,以及冒用他人名义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或者为婚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以及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相关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若行为触犯刑法,则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依照《婚姻法》规定应当结婚,却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促使他们补办结婚手续。若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鼓励他们暂时分开居住。如果经过教育后仍然不分开居住或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根据

婚姻登记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形实施罚款,并依照《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还将要求当事人分居或完成结婚登记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若婚姻登记员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则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区的州、县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本细则的相关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这些规定需分别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便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我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的婚姻登记,以及海外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均需依照《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若干规定》及《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若干规定》进行操作。

自本细则公布实施之刻起,即行生效。与此同时,1982年5月12日所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试行细则》亦宣告作废。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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