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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如何取证
一、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在婚外情的证据收集环节里, 当事人是在家里面的床上拍摄到了自己的配偶跟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这类情况的照片, 这样的照片是让法院采信起来的可能性相对是比较大的。
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里面当场抓获自己的配偶与第三方人员出现亲密行为的时候, 这件事情是谈不到什么私闯他人住宅这样的问题的, 也是说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然而, 当事人自己是不可以将从自家进行抓奸行动所获得的照片放到社会公众之中去进行传播的, 同时也不要对第三者实施人身方面的侮辱等行为, 假如这样做了的话, 那么对于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这一问题是能够确定其成立的。
二、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 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去进行取证, 由于这样的取证方法属于不合法的范畴, 所以很有可能会引发关于私闯民宅方面的侵权问题。
当遇到这种状况的时候, 如果当事人能够确定丈夫与第三者存在同居的情节, 那么最合适的处理方式是直接拨打“110”请求警方介入, 依靠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相关人员居住的住宅场所内部, 接着依法开展询问笔录工作, 以此来证明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确已成立, 而对于这类证据, 审判机关通常在审理案件时会予以采信并作为依据进行参考。

三、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这种公共场所去收集证据, 通常来说不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 因此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是更大的。然而在公共场所里面拥抱的、牵手的比较多见, 出现过于亲密接触的情况比较少见。
这些表现出亲昵行为的照片, 很难用来证明配偶和第三者存在着重婚或者是长期稳定的同居情形。它们只是从某个侧面证实了他们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异性关系, 从而证明配偶这一方存在过错。
四、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
重婚这个事儿, 它必须得建立在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这么个前提之上的。这里头一定要有那种外在的, 大家都能看得见的表象特征: 比如说, 用夫妻的名义去申报户口, 去购买或者租赁住房, 又或者说是举行婚礼这些操作都行。但只要对外没有以夫妻的名义出现的话, 那就不算构成重婚。
说得再具体一点吧, 假如一个丈夫跟第三者领了结婚证, 这当然就是确凿的证据;要是他跟他那个住在一起的人, 在外头互相叫着老公老婆的, 还以夫妻的名义去旅游、参加聚会婚外情取证湛江商务调查,那么这时候, 邻居和朋友说出来的话, 证明的力量就很大了;还有种情况是, 男方跟第三者生了孩子, 医院的记录上清楚地写着男方是父亲, 这自然也是个重要的证据, 可是, 要是那份记录完全是依据女方的说法写成的, 或者压根就没有任何能联系到男方的实际痕迹, 单靠生儿育女这一项来作为证据的话, 它的说服力就显得有些单薄了。
有一位自认为是业余“女侦探”的女性, 她声称自己用了四年的时间进行实地走访婚外情如何取证,足迹遍布城市的大街小巷以及乡镇地区, 最终掌握了丈夫外面包养情人并生育子女这一事实的过程。
为了拍摄那些涉及不正当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及他们所谓的“全家福”照片, 她背着相机进行了长达数月的秘密行动, 不分昼夜地潜伏侦探, 结果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材料, 调查取证的工作遭遇了重重困难且屡屡受挫。物业管理公司出于保护业主个人隐私的目的, 拒绝提供任何相关信息, 保持沉默。

附近的居民也不愿意介入这件事, 因为他们担心因为过多的参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在日常生活里, 因为取证很难, 要是当事人自己来起诉、自己把证据拿上来, 这类重婚官司打起来, 最后能赢的 chances 其实特别低。到了最近几年, 北京那边的法院处理的重婚案子, 数量少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五、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出现了背叛婚姻行为, 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的时候, 为了追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感, 没有出轨的那一方肯定是会绞尽脑汁的去想办法弄到对方不忠实于婚姻的实锤证据的, 目的是为了到了要办离婚手续的这个节骨眼上, 能够获得一点心理上的安慰, 或者是争取让自己的财产分割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最大化。
于是, 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啊这些个大城市里面, 各种各样挂名的所谓侦探机构、调查公司, 就突然冒出来了, 多得像雨后春笋一样。当事人心里面装的都是那个抓奸并且搞到证据的念头, 做事情是不讲手段, 也不在乎成本的高不高。
那么, 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从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 即使拥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 也不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在我国, 《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 只有遇到这四种情况的时候, 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仅有一两张被称为“捉奸在床”的照片, 这些证据仅仅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过婚外性关系, 也就是所谓的婚外情, 却很难证实他们长期且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因此也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所规定的重婚情形, 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这就意味着法院支持关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通常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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